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本区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精神,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要求,结合《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丰政发〔2007〕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及资助对象指: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金,主要用于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奖励。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专利转化项目资助。
第四条 专利奖励、资助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资助发明专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奖励及资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奖励、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奖励、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奖励、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被奖励及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奖励及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奖励及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奖励、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奖励、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奖励、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奖励、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奖励、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助范围:
对年度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国家专利权授权,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转化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转化项目拥有有效专利;
(四)专利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
(五)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有专利转化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市区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 产业、新材料产业、现代制造业、新能源及其它本区鼓励发展的项目;
(三)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第十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专利奖励及转化资助资金1000万元。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国 内 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 件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二)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
(三)重大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助金的申报和时限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专利转化资助项目进行汇总和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请区政府确定当年资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台区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转化项目报告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转化项目经费支出证明;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七)争取优先支持的其他附加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台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提交专利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 受理专利申请奖励、资助时限如下:
(一)专利授权奖励申请为次年第一季度;
(二)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请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 十 五条 专利奖励、转化资助的申请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奖励、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转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奖励、资助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