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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第二条 资助范围
  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或国际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国外授权最多资助3个国家)。不实行实审制度的国家不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额度
  1、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2、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通过电子申请的专利优先。
  3、国外授权优先。
  4、依照授权的先后顺序排序。
第五条 申报方式
2016年4月1日——2016年8月31日,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申报系统》对外开放,国内发明授权专利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该系统直接申报,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资助信息,无需提供纸件材料,申报网站为河北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网,网址为http://www.hebippd.org.cn
  国外发明授权专利资助申请文件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申报时需提交河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相关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授予的专利证书、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助申请审批及资助金的发放
1、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2、国内发明授权专利由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受理初审,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外发明授权资助申请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4、省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对下转移支付由各市发放。各市在支付过程中要和当地财政部门及时联系,保证资助金准确无误到帐,不得转移到下年度。申报人账号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和各市科技部门取得联系更正。
  第七条 资助金的使用
  专利资助金应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金应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发明人。
  第八条 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资助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利申请资助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