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4838/4W104839/4W104840
专利权人: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发明名称: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
审查决定号:31835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合议组成员:乔凌云(主审)、易红春(组长)、董杰(参审员)
【案情介绍】
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就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是2016年5月以来,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系列案件之一,引起了业界的广泛高度关注。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三星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华为公司8000余万元。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该案涉及的无效理由众多,证据类型复杂多样,在互联网证据的认定以及权利要求的理解等方面颇具典型性。
【典型意义】
本案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的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