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六:“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1523/4W102031
专利权人: 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680016023.5
发明名称: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
审查决定号:28549(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曲颖(主审)、刘铭(组长)、季晓晖(参审员)
【案情介绍】
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大陆公司)就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码捷公司)的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条形码读取装置,克服了现有采用卷帘式快门条形码读取装置的技术瓶颈,更适应物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需求,将成为未来条形码扫描器的发展方向和核心技术,其同族专利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均获得授权。
码捷公司以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将新大陆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大陆公司亦先后两次就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本案专利涉及条形码扫描领域的核心技术,且对国内条形码识别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一经提出就备受业内关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85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决定作出后,专利权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其侵权诉讼请求。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创造性评判应回归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在准确把握技术本质的基础上,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和技术启示的有无,才能在创造性判断中获得准确的结论。
本案诠释了专利制度中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即有技术贡献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应与技术贡献相适应,没有技术贡献则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界定专利权合理保护范围方面的重要作用,既保障专利权人有技术贡献的合法权益,又保证社会公众使用公有技术的权利。
【决定要旨】
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