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七: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案件编号:4W104733
专利权人: 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赵永威
专利号:zL200510105502.1
发明名称: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审查决定号:33700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刘斌(主审)、程华(组长)、李笑(参审员)
【案情介绍】
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涉及市面广泛使用的“U盾”的关键技术。在本案之前,针对该专利的侵权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判令赔偿握奇公司共计5000万元。由于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且有法院的侵权判定在先,使得本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创造性评判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原则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原则,二者的判断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趋于一致的。本案对于创新主体的意义在于,既要在侵权诉讼中合理解释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在专利申请阶段,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清晰合理地界定其保护范围,使专利制度真正成为“天才之火”的“利益之油”。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在所属技术领域内未被赋予普通的、惯用含义的用词,应当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方案所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确定该用词涵盖的技术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