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八: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案件编号:6W107969
专利权人: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530383753.0
发明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审查决定号:31958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杨凤云(主审)、樊晓东(组长)、郭静娴(参审员)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猎豹)就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动景)的第20153038375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应用UC浏览器时的手机动态界面,UC浏览器是知名的手机浏览器,为UC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UC优视)开发,专利权人广州动景与UC优视为关联公司。2016年6月,广州动景以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将北京猎豹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猎豹遂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本案中,作为与涉案专利设计1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比的证据1是UC优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其公司官网上公布的UC浏览器的历史版本,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其与涉案专利的界面不具有明显区别,且专利权人亦在口头审理当庭认可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设计1无效,维持涉案专利设计2有效。
本案决定是2014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专利及申请的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
【典型意义】
本案对GUI保护客体的认定、动态界面保护范围以及明显区别的判断等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客观的认定,厘清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有关基本概念和判断思路,对制定有关GUI保护的具体标准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本案对创新主体的意义在于,应注意技术信息的公开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之间的关系,做好全盘考虑,以避免由于技术信息的在先公开而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或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
【决定要旨】
本案决定是2014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专利及申请的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
若涉案设计既有人机交互也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则除了游戏界面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