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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罗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已生效

         2018年7月7日,白罗斯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修正案正式生效。该法律的修订旨在与其他相关的立法进展以及2010年该法修订之后所取得的技术进步保持一致。该修正案旨在通过对关键专利术语作出解释并对相关期限进行修改,以此简化专利申请流程并使申请人从中受益。

该修正案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公有领域条款的引入。根据该法律,只要某件专利过期了,依照专利持有人的要求被视为无效,拥有该专利的法律实体不复存在或者专利持有人在去世时并未清晰指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那么该件专利就算进入了公有领域。当一件专利进入公有领域后,人们无需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并无需支付许可费用就可以使用该专利。

该修正案对专利保护的对象作出了规定。例如医疗方法不受专利保护,而计算机算法可被视为发明。

该法律还引进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专利”(dependentpatent)的概念,即“包含了另一件受‘基础专利’(originalpatent)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当前的法律,实用新型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而不是此前规定的8年。即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从最初规定的5年再延长最多5年。而在该法律修订之前,实用新型的有效期是从最初规定的5年再延长最多3年。

根据该修正案,专利侵权的判定范围有所扩大,以下几种行为均属于专利侵权的范畴:出于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目的使用药物;对杀虫剂或农药进行研究和试验,以用于注册的目的;在出现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偶发疾病等)的情况下,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目前的法律还规定,发明转让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关于专利申请的相关流程,该修正案的规定如下:

● 白罗斯知识产权局应在作出驳回决定后的5日内将该决定告知专利申请人。而此前的法律并未对这一截止日期作出规定。

● 如果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判决不满,那么其可以在接到驳回判决后的4个月内请求另一位专利审查员重新进行审查。而此前的法律也并未对这一截止日期作出规定。

●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相关的审查意见书作出回复的期限从其接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的2个月延长到审查意见书颁发之日后的3个月。

● 该知识产权局在《官方公报》上公示与授权专利相关的信息的期限从专利注册之日起的6个月内缩短到3个月。目前,人们只能获取《官方公报》电子版。

该修正案还对在先使用权作出了解释。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在一件专利(由其发明者独立创造)的优先权日之前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解决方案或者已经作好了申请专利的必要准备,那么其有权进一步免费使用该专利。该权利的使用范围应在专利持有人和在先使用人签署的协议中作出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相关协议,那么该适用范围应由法院作出规定。

此外,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对于所有专利而言,未充分使用(insufficientuse)或者未使用(non-use)的期限为自专利公示之日起的3年。而此前发明专利的这种期限为公示之日起的5年,而其他类型的专利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