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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巴尼亚出台新的商标条例

 2018年6月7日,阿尔巴尼亚新的商标条例正式生效,条例澄清了自2017年3月24日起生效的阿尔巴尼亚《工业产权法修正案》中的一系列问题。最重要的变更及澄清内容如下:

 清晰的定义及图样展示要求

 尽管《工业产权法》对商标作了一般性的定义,但新条例更加明确地定义了不同的商标种类并提出了最常见的传统和非传统商标的图样展示要求。具体而言,符合欧盟2018年3月5日生效的第2018/626号实施条例的文字、图形、位置、图案、颜色和形状商标都有了明确的定义。商标图形展示规定则要求申请者清晰说明商标的性质与特征,以让商标得到适当的审查以及在之后的执行程序中明确商标保护的性质和范围。

 类别标题的字面解读

 在商标申请与注册中,商品与服务采用类别标题(注:目前使用的尼斯分类表中每类有一个标题,该标题含有描述本类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的概括说明)时,保护范围适用类别标题的字面解释。条例第13(2)条规定,一般术语(包括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应被解读为只包含该术语的字面意思所涵盖的商品与服务。

 该规定与欧盟法律一致。在欧盟法院(CJEU)于2012年6月19日对IPTranslator“类别标题”案作出判决后,欧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机构摒弃了“类别标题涵盖所有”(class heading covers all)思路,而采用“如字面意义所述”(means what it says)思路。

 该条或将适用于根据“类别标题涵盖所有”思路提交的新老注册。但是,现有注册的持有人若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未具体说明商品与服务的清单,可在提交续展申请时具体说明。因此,现有注册的申请者与持有者在进行商标注册或续展时应明确指出寻求保护的范围:是某一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类别标题提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新条例还针对商品比较制定了一条有趣的规定。第13(6)条指出,当比较商品或服务时,同一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不一定被视为类似,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一定被视为不类似。相比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局(AIPO)之前仅依据类别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或不类似的做法,新条例是一大进步。

   相同的商标

   根据新条例,若存在一个相同的在先注册商标,AIPO可依职权驳回在后商标。这符合该局现有的实践。但是《工业产权法》第143(2)(a)条要求相关方基于相同提出异议,而不是让AIPO依职权定夺。新条例规定,当相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彼此相似或相关,AIPO可依职权干预。新条例第22(8)条对相同商标(并不限于字面意义)作了定义:从整体看没有区别或差异微不足道的标志被视为相同。如此看来,在起草该条款时,AIPO从Arthur etFélicie案的角度考虑了相同商标的定义。

 恢复原状程序

 新条例对恢复原状程序作了澄清,恢复原状程序自2017年3月《工业产权法修正案》生效后适用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地理标志,早在2014年已适用于专利。

 具体而言,申请者因合理理由且尽职尽责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某行动而导致权利丧失的,可请求恢复原状。该请求必须在消除不合规理由起60日内提出,且不得迟于错过的期限届满一年,并需缴纳费用。

 AIPO将在1个月内对请求进行审查,若请求被接受,AIPO将通知申请者其挽救局面的时间期限。若请求被拒,申请者可在收到驳回通知后1个月内向AIPO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恢复原状并不适用于审查部负责的异议与撤销程序,也不适用于就此类程序中的裁决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或恢复原状请求本身。

 判断驰名商标的标准

 新条例第58(1)条规定,在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AIPO应考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9月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尽管AIPO在实践中遵从了联合建议,但以条例的形式让其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实践。但是,该条例并未规定判定驰名的程序。是否会通过单独的程序或通过法院或AIPO受理的其他主张予以说明还不得而知。

  AIPO的执行程序

 关于2017年3月的《工业产权法修正案》,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向AIPO提交异议与撤销的程序性规则。根据修正案,AIPO不仅要审查基于绝对理由对驳回决定提出的异议或申诉,还要处理其他事宜,包括驰名状态的撤销、无效宣告以及不使用主张。修正案还成立了两个AIPO部门:审查部与上诉委员会。新条例延长了异议人和申请人各自提交和回应异议的截止日:从AIPO发出通知后1个月延长至2个月。尽管执行案件的截止日期不能延长或恢复,但条例允许申请人快速采取行动,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标准表格并缴纳费用后向AIPO审查部提交正式的申诉,申请者可在收到AIPO邀请交齐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支持文件与论点。向AIPO上诉委员会就初审裁决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应在获得初审裁决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论点与支持文档。

这些程序性规则的澄清有望缓解2017年3月《工业产权法修正案》生效后AIPO停滞而造成的异议、撤销以及申诉案的积压问题。

官费的修订

条例对新的AIPO程序规定了相应的官费,现有官费也有所提升,平均增长10%。新官费于2018年6月7日生效。

尽管新官费适用于2018年6月7日起提交的申请,但大多数2017年3月后向AIPO提交的新程序的官费仍存在不确定性,不管有没有付费或付了多少费用,都将与最新确定的费用不符。AIPO或将要求相关方补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