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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专利侵权赔偿可超五百万元
      8月29日开幕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被称为“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条例的核心条款如何体现“最严”二字成为社会普遍关切,各方都寄望该条例为深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活创新活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

夜幕降临,俯瞰整个南山科技园,“三条腰带”连接南塔和北塔的腾讯滨海大厦灯火通明。集聚着创新企业的南山科技园素有“中国硅谷”之称,在这里,诞生了一个个引领深圳创新发展的奇迹。

数据显示,深圳已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创造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2017年深圳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达20457件,占全国申请总量的43.07%,连续14年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2018年,深圳各项指标继续保持快速增长,1-5月,专利申请达到85724件,同比增长34.72%,专利授权57894件,同比增长63.57%。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旨在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相匹配、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管理体系,努力打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具有一流营商环境的国际化城市。

侵犯专利权赔偿标准为十万元至五百万元

如何体现“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聚焦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痛点”,在“罚”字上体现“最严”——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双提升侵权赔偿数额和行政处罚的力度。

在民事赔偿上,大幅提高赔偿幅度。对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情形下的赔偿数额,《条例(草案)》按侵权情节确定处罚标准,其中,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述赔偿数额特殊情况下还可超过五百万,高于国家《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赔偿标准。

在处罚力度上,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形,规定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最高十倍的罚款。此外,对于重复侵权的恶意侵权行为,规定加重双倍处罚和直接责令停止侵权,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加重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设立罚款。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严罚”不仅会对侵权者带来威慑力,也会引导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数量。

不得以奖励积分等方式教唆网络用户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条例(草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单独设章,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具有情节隐蔽、认定困难等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细化和完善,为认定和处理新型网络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提供了更有力的法规依据。

《条例(草案)》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施深层链接等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提供用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产品、技术和服务,都属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影响网络用户行为或其他方式,实施教唆、帮助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误导、欺骗、强迫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等资料的,可处以三万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计算机等设备。

探索在保护知识产权时防止权利滥用

标准必要专利,这个看似深奥的专业术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却是一个热点、关键问题。通俗说,就是专利的拥有者,如果同时也作为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者,那么就有可能将专利融入标准中,造成自己的专利技术在行业内拥有“垄断”地位,其他同行必须使用该专利并且获得许可。如何区分“保护”和“垄断”,平衡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利益关系,对一个地方的创新生态十分重要,对立法也是一大考验。

《条例(草案)》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原则,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具体义务,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否支持停止专利实施行为的具体考量因素,寻求保护企业创新动力和防止技术垄断之间的平衡。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