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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微信域名:是否恶意注册成关键

 216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一位29岁的李先生,将腾讯诉上法院,与其“争夺”weixin.com域名。目前,北京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此前,腾讯通过仲裁获得了该域名。在仲裁中,域名注册更新是否应被认定为重新注册、如何认定恶意注册等,都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原告比腾讯提前十年注册域名。
原告称,20001121日,其注册了weixin.com域名,通过正当的受让方式成为了weixin.com域名的所有人,承继了该域名注册时产生的权益。

而在2015121日,被告腾讯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该域名提出投诉,仲裁中心审理后作出裁决,将该域名转移给了腾讯。

原告认为,腾讯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大陆之外的台湾、香港、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最早注册包含“weixin/“微信”的商标均是在20111025日,比原告方的注册时间晚了10年多,直到2011年初,腾讯才向公众推出“微信”概念。

不仅如此,原告称其获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被告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也不是为了阻止被告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更不是为了破坏被告的正常业务。

原告在网站www.weixin.com的显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样,并用突出字号明确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不具有恶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而网站www.weixin.com依然能打开,其网站名为“非官方微信开发者平台”,在网页最下方,有一行大写的字体,称“本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并于下方标注“weixin.com是专业的第三方微信开发者平台,为生态而生”。

而记者仔细浏览其网站各级页面的内容,发现多是关于微信开发方面的问答求助、公众号开发等答疑功能,还有资讯类新闻等。


  变更信息就是重新注册?


 根据腾讯微信weixin.com域名仲裁书全文的内容来看,微信官方赢得裁决的关键原因,在于注册时间认定。

仲裁书显示,在weixin.com域名裁决中,由3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其中有两位专家的意见认为,根据《WIPO Overview》以及先例,Li Ming受让的时间应被视为登记/注册的时间,作为新的注册,因此Li Ming并无早于腾讯公司先注册域名。另一位专家给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该案具有特殊性,不应生硬照搬先例。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00年,weixin/微信的注册时间是在2011年,但是争议域名期间注册人变更过多次,最后一次变更是20156月。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规则,域名注册更新视为新的注册,这样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变成了去年最后一次变更的时间。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能就是根据这个规则来作出裁定的。”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此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时表示,《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WIPO Overview(以下简称《WIPO意见》)是将多件仲裁案件中的实践与法理相结合,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形成具有参考性的指导意见,相当于对《政策》的延伸和解读;先例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但是比《WIPO意见》更低一个层次。

  李德顺认为,仲裁跟严格的法律体系下的司法体制并不完全一样,兼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先例并非不可以援引,但是不是唯一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与《政策》《WIPO意见》有机结合,不应该产生根本的适用冲突。在本案中,专家组多数意见认为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但是为何可以援引先例、本案是否具备了受让可以视为新的注册的相应条件、如何认定等方面均没有阐述清楚,有生搬硬套《WIPO意见》及先例的嫌疑。


 认定恶意注册引争议


 根据域名报告,最初的注册人为Hai Shen Yang,之后注册人在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4月、20156月经过了多次变更,最后才被转至投诉人。

而目前weixin.com域名注册信息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为Li Ming,创建时间为20001121日,过期时间为20171121日。

在该仲裁中,专家组多数专家意见认为,因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使用或使用的证据”,进而推理得出该域名初始注册就不是“善意的”。

专家组少数意见认为,如果不能以充足理由认定争议域名于2000年注册时具有恶意,则以受让争议域名在后为由,认定注册恶意似乎缺乏说服力。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蜜在雷锋网上曾撰文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认定有5方面的规定。

  5方面分别是: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其他恶意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是恶意主要取决于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与争议域名、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并不必然相关,因此脱离域名持有者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目的,单从注册时间先后来当然地推断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是不符合正常商业价值判断的。”张蜜认为,况且在没有解决好Li Ming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来认定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具有恶意,就属于本末倒置了。

 李顺德认为,《政策》第4b条对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证据进行了规定,这是认定被投诉人有无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的关键。根据裁定内容及双方的辩论意见,被投诉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第4b条第iv款所规定的行为。

 4b条第iv款规定:“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但是,李顺德认为,不能以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就认定2000年的初始注册是恶意的,这其中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