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先发明原则
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体现在美国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的第102条(a)和(e)中。这两个条款的大意是,申请人作出发明之前在美国的公知公用或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印刷出版物上的描述会使该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其实,在美国专利法中这种先发明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为了解决先发明原则带来的举证难的问题,美国专利法第102条(b)和(d)款中还规定了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一年前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上述条款(a)、(b)、(d)、(e)以及其它条款(c)、(f)、(g)并列作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换句话说,只要这些条件之一存在,就不能授予专利权。由此可见,只有当发明完成后一年之内提出专利申请,先发明原则才有实际意义。
显然,(b)和(d)款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而(a)和(e)款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所以,对于审查员来说,按照(b)、(d)两款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比按照(a)、(e)款举证起来容易得多。在美国专利的审查阶段,与其说是依据先发明原则,不如说是依据先申请原则,只不过按照(b)、(d)两款将现有技术的时间起点从申请日起向前推移了一年,除非有人提出在申请日前一年内对发明的公开,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举证倒置,又如何证明发明完成日是在此公开之后呢。
二、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
1.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实用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具有某些功能或实用价值。
2.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申请设计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具有创新性(Novelty)及具有对产品特殊(Non obvious)的装饰或美化作用,(Ornamented or Aesthetic in Nature),但并非一定要具有实用。
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申请植物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是经过无性生殖或有性生殖培养,而具有创新性(Novelty)及特殊性的职务。单一植物只能有一项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一般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
三、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四、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 a;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
五、申请手续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需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
按照修改后的美国专利法,申请人不再要求必须是发明人,但是发明人需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
六、文件撰写方法
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七、独特的分类系统
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自1968年《国际专利分类表》第一版问世以来,在全世界众多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里,国际专利分类成为人们管理和使用专利文献的工具。然而也有少数国家至今延用自己的专利分类。美国就是其中一例。与国际专利分类有所不同,美国专利分类的原则是以功能分类为主;分类号采用二级结构。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它有两个显着的特点,即专利分类定义及分类表中的非正式小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