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7年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暂行办法
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强化海外专利保护,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8号)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文件精神,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有关事项如下。
一、资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应是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且应当是2017年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包括区级专利试点备案单位、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申报专利
1.申报资助的专利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正式获得相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申报资助时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申报资助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应是天津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且应当是2017年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
二、资助标准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以上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17年8月7-11日
四、申报资助所需材料
(一)天津市2017年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证明材料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或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报专利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1.向国外申请专利和获得授权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等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相关票据复印件。
3.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或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
4.其它佐证材料。
(五)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1.天津市2017年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报表、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专利权证明材料需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专利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需每页加盖单位财务章。
2.申报材料需按照以上顺序一式三份胶装成册。
五、受理审核工作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向所属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资助所需材料,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和整理汇总后,在申报时间截止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上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助。
(三)申请单位必须据实提交申报资助所需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