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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河南省境内单位及个人申请国外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创新型河南建设,根据《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专利的申请途径包括通过PCT途径及其它途径。

第三条国外专利资助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户籍在河南省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国外专利应为近三年申请或获得授权的职务类国外专利申请,或近三年获得授权的非职务类国外专利申请。申请资助的专利类型需与国内发明专利保护类型相同。

第六条费用申报范围:

费用申报范围包括国外专利申请阶段及授权后三年内的官费、向国内外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第七条资助额度:

(一)职务申请

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国际阶段资助不超过2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申请人通过其它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申请阶段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1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非职务申请

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对每个授权国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按照部分资助的原则,资助额度不超过申报实际发生额。每件国外专利申请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每件国外专利申请获省级专利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已获得过国家、省级或地市等资助资金的国外专利费用,原则上不再进行省级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可于每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外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条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职务申请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非职务申请(包括以单位法人代表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需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多名的,由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名进行申报,并提供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的申请资助委托书。

(三)项目证明材料

1.申请阶段材料

(1)PCT途径: PCT申请书、PCT申请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完成国际公布的,一并提供国际公布文本首页。

(2)其它途径:向国外专利申请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完成外国国家公布的,一并提供国家公布文本首页。

2.授权阶段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

(四)费用票据

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官费、代理服务费在内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五)其它受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材料,如专利检索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章。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资助申请予以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财政厅核准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具有授权前景且符合我省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省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对在国家级、省级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资助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对申请国外专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