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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对关于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的立法修正案于2017年10月30日起生效。在该立法修正案中,IPOS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修改包括以下两点:

(一)审查员在补充审查程序中的审查范围得到了扩大。

根据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在补充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仅审查特定问题/缺陷,即,支持问题,权利要求相关性问题,违背社会公德问题,诊断治疗方法不予授权问题,重复授权问题,以及修改超范围问题。

然而,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在补充审查程序中,除了上述特定问题/缺陷外,审查员还可以对权利要求的主题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中所请求保护的发明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那么审查员可以针对权利要求的主题的可专利性,提出驳回理由。

(二)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分离的天然产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分离的天然产物的可专利性进行了澄清;其中明确规定,发现天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材料或微生物仅仅是科学发现;因此,从自然界分离的或纯化的材料或微生物不构成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然而,此类从自然界分离的或纯化的材料或微生物的新用途是可以被专利保护的。

结合第(一)点中所提及的审查员可以在补充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主题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审查,第(二)点将会对请求补充审查的专利申请造成巨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补充审查程序中,待审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与对应的外国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相对应。如果对应的外国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分离的天然产物,例如分离的基因,分离的蛋白,分离的提取物,分离的微生物(例如,此类主题在我国是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那么待审的专利申请将出现两难境地:如果待审的权利要求与对应外国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一致,那么它将因为可专利性问题而遭致审查员的驳回;如果对待审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例如,修改为天然产物的新用途),那么这将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应外国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不一致/不对应,导致无法进行补充审查程序。有鉴于此,特别建议,申请人在请求补充审查之前,应当对对应外国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进行仔细的核查。如果对应外国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涉及了不予授权的主题(包括计算机软件,治疗方法,分离的天然产物等),那么对应的新加坡专利申请将不适于请求补充审查程序,而应当请求当地的实质性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