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专利资助、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
第四条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的专利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资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年费资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自获得专利权起前3年的部分年费予以资助,即对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年费减免政策后所缴纳的部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国内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三)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000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奖励50000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人民币,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四)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对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企业开展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同一法人单位获得的专利资助(不含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奖励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奖励和配套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朝阳区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或《朝阳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专利证书(其中,办理年费资助,需提交年费缴纳凭证),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获奖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办理时限。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奖励和配套奖励,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度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申请人所获得的资助、奖励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和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朝政发〔2007〕14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