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产业化,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我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预决算;
(三)组织对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监督检查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奖励的专利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预决算;
(三)检查、监管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 申请资助。
1.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每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本区在校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2.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按5000 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 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
对申请人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对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 元/国/件,最多奖励五个国家。
(三)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
对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其组织开展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最多奖励15 个项目。
(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且注册纳税在我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奖励,每年最多奖励10 个企业。
(五)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区内给予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的奖金。同时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六)贴息奖励。
中小型科技企业实施专利转化项目,对其利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 万元,每年最多奖励10 家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