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为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及技术推广活动,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本区域自主创新水平,推动专利实施转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区科委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对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及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
(一)资助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个人。
(二)奖励对象:授权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或授权专利成果已转让给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产业化的个人(包含职务发明、合作或委托发明、专利权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第四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及奖励发明专利。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支持方向;
(二)组织对资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三)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资助及奖励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及奖励:
(一)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二)发明专利。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 申请国内专利:
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人民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元人民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
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授权的,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专利项目(不包含外观设计),且满足奖励对象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凭证。其中,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同时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四)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凭证: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中文)》;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以及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
(四)专利实施转化项目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资助及奖励时限:每年10月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及奖励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