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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信®知识产权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助力企业走向外海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经过团队的不懈努力,我们在PCT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升,为国内多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PCT途径向包括美国、欧洲、日本、印度、巴西、墨西哥、土耳其、澳大利亚、韩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专利申请,一部分已经获得授权。我们不仅为客户提供从国际申请到进入各个国家的全流程服务,同时也为客户提供全球专利布局的战略咨询,使中国企业的创新技术在知识产权的护航下走向全球。具体请参见得信®业务展示

   
   得信®PCT专利的业务特色

    •    质量过硬

拥有专业的涉外代理人团队,深入研究各国的专利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答审意见,同时,对国外合作方的办案质量进行控制,内外结合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已经为多家企业的被中国审查员完全PCT利申请在海外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流程可靠

借助专业流程管理软件,对PCT申请各环节进行监控,及时转达各类通知、定期发送海外申请意见及建议,并在关键时间节点对客户进行提醒。

    全球布局

不断拓宽国外合作机构的范围,为客户提供全球化服务,特别是一些国内申请较少进入的国家也进行全面布局,以满足部分申请人的需求。

    高性价比

我们不将PCT业务作为主要盈利点,而将其视为我们作为知识产权机构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收费方面我们一直秉承让客户花最少的钱办成事办好事的原则。这也使我们将自身的代理费用降至最低成本的同时,对合作外方所进行筛选评定,以期为客户提供最优服务的同时降低成本。

    一、PCT申请简介

1PCT国际申请的含义

PCT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当今世界上主要主权国家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入了PCT,让大家稍感意外的是作为APEC(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阿根廷却并非PCT成员国,因此请申请人,如果您的产品打算进入南美洲国家的阿根廷,则需要在12个月内以巴黎公约的方式向该国提出申请,而不能以PCT的形式提出。没有加入PCT条约的国家的具体情况欢迎垂询得信®PCT国际部

PCT这一国际性条约的宗旨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先从最为方便的特定国家提出,然后在3032个月内根据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的创新战略发展情况,选择进入当初提交申请时所指定的某些国家。《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1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137月,已有148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多份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PCT途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申请人选择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除指定局对PCT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2PCT申请的意义

利用PCT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根据这些报告或书面意见,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然后做出决策,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对于某些国家,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延长到3132个月,但是对于美国和日本,务必于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办理进入某些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更为可贵的是,三十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创新战略、产品的市场前景、专利的授权概率诸多因素的发展情况,调整PCT国际申请所进入的国家的个数和对象。

3)完善申请文件。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二、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1、提出PCT国际申请的主体资格要求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1)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2)在中国培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批准的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专利事务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申请人,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可也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4)中国作为受理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保密审查及国家安全审查。

 3、办理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要求

 PCT国际申请一般都会对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优先权事项填写错误将会引起不可恢复的权利损失后果,对专业程度和精细程度要求较高,因此这个环节建议申请人委托经验丰富、流程严谨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以免因小失大。

 4、缴纳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超过一个月将会加收50%的滞纳金! 当然申请费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缴。

 5、国际检索报告

 每件国际申请都要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应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国际申请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6、国际公布

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进行,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并在适用时缴纳特别公布费(CHF 200)。
    
   7、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的期限延长到三十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3国规定,若不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但申请人可通过指定这些国家加入的地区组织回避二十个月的规定。

8、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

若要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至期为准。
     
2)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启动审查六个月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9、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请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的修改即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

三、PCT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有些国家为31个月,有些国家缴纳一定宽限费后可以延长到32个月,具体情况欢迎垂询得信®PCT国际部!),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办理的手续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
  
1)应当提交的文件:
    a.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说明书的中文译文。
    c.
原始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d.
原始附图副本。若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e.
摘要的中文译文和摘要附图副本。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应当缴纳的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要求费(适用时),费用数额及其他用参见费用表。
注:办理进入手续时,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在获得国家申请号以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3)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人可以以电子方形式或者纸件文件形式提交。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面交方式将文件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

4、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缴纳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之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四、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规定

 1、申请费用因实体大小而不同

 2必须履行IDS文件提交义务